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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小秘书第38期】最新政策资讯汇总(4月19日至4月25日)

金颖农科孵化 金颖农科孵化
2025年04月25日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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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2025年“三农”金融工作的通知

0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农业农村部展会活动计划》的通知

03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0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期间价格行为的通告

0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06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07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广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08

教育部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青年驿站”作用 为跨地区求职高校毕业生提供住宿优惠便利服务的通知

09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 版)的通知

11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12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13

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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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2025年“三农”金融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2025年“三农”金融工作的通知
金办发〔2025〕44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2025年,银行业保险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工作部署,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三农”质效,毫不松懈抓好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各项工作。现就2025年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三农”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一)健全层次分明、优势互补、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足主责主业,发挥自身优势特长,找准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发力点,积极发展农业供应链和产业链金融,拓展涉农“首贷户”,围绕农业强国建设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重点领域持续加大信贷投放。深化邮储银行代理网点改革,开展代理网点综合金融服务试点。发挥金融集团优势,为乡村振兴提供综合金融和融资融智等多样化服务。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和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作用,强化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稳妥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减量提质。

(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专营机制。银行机构要在涉农人员配置、信息化建设、费用安排等方面持续加大资源投入,合理确定普惠型涉农贷款内部资金转移定价,鼓励对农业关键核心技术、粮油种植等重点领域进一步给予优惠,做实做细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激励政策,持续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鼓励大型保险公司在资源配置、考核评价、统计核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向涉农保险予以倾斜。

二、持续增强“三农”重点领域金融供给

(三)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金融供给。银行业保险业要大力支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鼓励加大对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的信贷投放,积极配合地方开展粮油种植专项贷款贴息试点。支持畜牧业稳定发展,助力肉牛、奶牛等产业纾困。进一步加大对生物育种、农机装备、智慧农业等领域的金融投入,促进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多方联动,探索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盐碱地综合利用、农业防灾减灾的有效模式。支持发展设施农业、远洋养殖、“森林粮库”“菜篮子”工程,助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四)促进县域富民产业发展。积极助力乡村产业提质升级,大力支持就业容量大、联农带农强的特色产业项目,促进富民产业发展,重点扶持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乡村文旅、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乡村产业数字化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新农人等群体的信贷保险支持,促进农民致富增收。

(五)积极支持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农村部门与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乡村建设重大项目与贷款信息联动合作机制,加强政府数据与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积极有效扩大乡村投资。持续加大对乡村道路、医疗养老、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整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金融支持方式。

三、全力做好金融帮扶工作

(六)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97号),支持重点帮扶县加大信贷投放、发展农业保险等。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集中安置区金融服务质量。认真落实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面向脱贫群众的优惠政策,规范开展防止返贫保险。

(七)大力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对脱贫县主导产业和有市场前景的优势特色产业,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信贷资源投入,减少抵押担保要求。支持脱贫地区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积极引导保险公司优化保险服务,提高承保理赔服务质效,努力做到应赔尽赔、早赔快赔。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努力实现应贷尽贷。加强贷后管理,坚决杜绝“户贷企用”等违规问题,切实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八)努力提高特定群体金融服务质效。积极落实退役军人创业贷有关政策要求,细化工作举措,切实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深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探索开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银行机构要加强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支持有融资需求和还款能力的残疾人、妇女等创业发展。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持续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加强远程服务、上门服务,提高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享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四、持续改善“三农”金融服务质效

(九)优化涉农金融服务。银行机构要针对地方特色产业和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进一步丰富优化金融产品,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等方面,提供更适配的金融服务。加力发展“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授信模式。要积极促进发展农村消费,更好地满足农民合理消费需求。推动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担保支持。进一步丰富农村融资增信方式,拓展推广生物活体、农业设施等抵质押贷款,推动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信贷保险联动服务。

(十)提升农村数字金融发展水平。各金融监管局要主动与地方政府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将更多涉农信用信息纳入当地融资信用平台,在依法合规、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拓展农村金融信息来源,完善数据共享机制。银行机构要利用科技赋能,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涉农信贷服务质效。鼓励保险公司加大无人机、遥感、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应用,提升农险承保理赔效率。

(十一)优化县乡村金融服务。加大对县乡村金融资源投入,深入服务县域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积极参与并充分运用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银农对接,引导利率适宜的信贷资金快速直达县域涉农经营主体。在保持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的基础上,允许金融机构对县乡村存量网点进行适当优化。不断丰富乡村基础金融服务,努力为农村居民提供信贷、保险、理财等综合化金融服务。持续深化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工作,提升涉农经营主体用信率。聚焦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领域,开辟绿色金融服务通道,加大金融资源倾斜力度。

五、加力提升涉农保险保障水平

(十二)推动涉农财产险扩面增品。推动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投保面积。因地制宜创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完善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开发推广适应涉农企业需求的财产险、责任险产品,提升农业农村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突发灾害、货物运输等方面的风险防范能力。发展农房保险、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农村公共设施综合保险。

(十三)提高农民人身保险保障水平。支持保险公司面向城乡低收入人群、农业转移人口等,提供投保门槛低、责任适度、价格实惠、条款易懂的意外险、定期寿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安全稳健、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的养老保险产品。

(十四)改善涉农保险服务。依法合规简化涉农保险投保手续和材料要求,优化普惠保险合同条款。健全涉农保险理赔业务制度,进一步提高涉农保险承保理赔及时性、准确性。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灾害预警和风险减量服务,参与灾害救助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定损效率,鼓励为受灾主体提供合理预赔服务,及时支持减损减灾和农业再生产。加大农村地区保险市场监管力度,切实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保险公司足额及时理赔,保障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加强“三农”金融风险管理

(十五)防范涉农金融风险。持续加强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管理。健全涉农信贷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长效机制,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关注涉农信贷资产质量变化,做实风险分类,足额计提拨备,提升涉农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强化涉农信贷行为管理,规范银行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管理。防止并纠正对涉农优质客户过度授信、“内卷式”竞争等现象。开展涉农贷款数据抽查核实,完善银行内部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提升涉农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农村居民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防范意识。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农村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十六)加强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管理。银行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内部管理,确保核心业务数据安全,防控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切实防止通过服务点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各金融监管局要统筹摸清辖内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底数,发挥支局力量坚实作用,适时对辖内服务点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七、强化监管指导

(十七)合理增加涉农信贷投入。各银行机构要继续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较年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加大对粮食重点领域信贷投入。大中型商业银行要注重区域均衡发展,统筹合理安排东中西部信贷计划。大中型商业银行力争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金融监管局结合辖内情况,坚守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定位,坚持改革化险促发展,指导当地法人银行科学制定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增长目标。

(十八)保持脱贫地区金融支持力度不减。银行业保险业要力争实现脱贫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全年实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增速。中西部地区22家金融监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内法人银行确定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差异化工作目标。

(十九)做好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各金融监管局、各银行机构按照附表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各项计划及完成情况,按时报送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测,及时采取提示、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银行机构完成各项任务目标。保险公司要结合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保险业务数据统计要求,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强化数据监测分析,加强数据运用。

(二十)提升县域监管支局履职能力。各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支局履职的日常辅导和培训,指导支局按照金融监管支局普惠金融工作指引,做好普惠条线各项重点工作,建立逐级通报反馈机制,健全联动监管机制,持续加强业务条线培训,推动支局有效落实县域监管职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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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4/content_70199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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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农业农村部展会活动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农业农村部展会活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经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议,现将《2025年农业农村部展会活动计划》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服务中心工作。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最后一年,做好“三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举办展会活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锚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国目标,聚焦主责主业,精心谋划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好展示成就、促进贸易、推动交流的重要作用。

  二、提振消费注重实效。坚持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办展方向,创新方式方法,培育打造农业农村品牌展会。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宣贯党的“三农”政策,全面展示农业农村发展成就,凝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合力。加强专业化营销服务,加大参展商、采购商邀请力度,广泛开展品牌宣传推介,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高质量创造有效需求。创新布展设计和主题活动,让展会活动成为优质农产品的品鉴馆、农耕文化的体验馆、农业知识的科普馆。

  三、严格规范举办展会。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展会活动的有关要求,务实规范节约办展。切实落实《农业农村部展会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展会活动主办单位要加强统筹管理,履行好报批或变更程序,谋划好主题、内容和活动等事宜。未经批准不得在展会活动中嵌套举办节庆、论坛等活动,规范组织招展招商、品牌发布、信息交流等活动,坚决禁止借展会活动之名行不相关之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落实展会预算、采购、收支等管理规定,严防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四、及时报送工作总结。认真做好展会活动报备和总结工作,研究总结好创新组织、市场运作、专业办展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展会活动结束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联 系 人: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景雄 赵佳

  联系电话:010-59191724/3279,59192101(传真)

  电子邮箱:scsscjsc@agri.gov.cn

  附件:2025年农业农村部展会活动计划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5年4月17日

  附件

  2025年农业农村部展会活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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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CYJJXXS/202504/t20250418_64733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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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市监规字〔202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强化和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所配备的、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

  第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掌握相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还应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识别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熟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相关要求。

  企业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工作制度,确保其依照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建立信息化考核系统,为企业组织培训考核提供便利。

  第六条 企业应通过任命书、聘书或印发文件等形式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岗位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在原料采购和验收,生产关键工序,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贮存和检验,实验室管理等环节分别增加配备相应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鼓励下列食品经营企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在以下食品安全风险关键控制环节增加配备食品安全员:

  (一)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等企业: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备餐供餐、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环节。

  (二)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食品销售等企业:进货查验控制、贮存运输过程控制、销售过程管理等环节。

  第九条  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为正式员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对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分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总监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组织拟定涵盖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涵盖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人员、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记录要求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确保各相关场所实施的管理制度均为现行有效版本。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在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总监指导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制度执行、档案资料整理、日管控制度实施以及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应落实本企业职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省、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抽查考核文件和大纲,结合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对本级许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实施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监管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应及时补考。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考工作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组织实施等依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执行。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日常履职、参加监督抽查考核以及企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情况、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鼓励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参照本办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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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s://amr.gd.gov.cn/zwgk/zcfg/gfxwj/content/post_4700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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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期间价格行为的通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期间价格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规范全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期间市场价格秩序,防范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向全省各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通告如下: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实施产品销售价格公开承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禁止虚假折价。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二)禁止串通涨价。不得通过行业协议、口头约定等方式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三)禁止价格欺诈。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经营者在落实补贴、优惠措施等过程中,严禁利用促销活动实施价格欺诈。  

  (四)禁止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五)禁止使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六)禁止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诱骗消费者。

  (七)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八)禁止在开展限时折扣、满减、换新补贴等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标注期限、使用条件及计算方式,以模糊表述误导消费者。

  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全面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消费者若发现相关价格违法线索,可以通过12345、12315平台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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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s://amr.gd.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4699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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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相应领取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并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具体补贴标准。

三、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四、加强经办服务管理。各地要畅通稳岗资金发放渠道,继续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要推动证岗相适,进一步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支持,更好服务企业岗位需求和本地产业发展、就业需要。要加强主动服务,通过短信、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向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适时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确保保生活待遇支出。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实施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要高度重视,细化具体实施举措,优化经办流程,提升省级统筹质效,保障政策有序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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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4/content_70204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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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云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高发,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发展农业产业的幌子开展欺诈活动,借助互联网将正常的农产品种养、销售包装为投融资产品进行宣传兜售,严重侵害公众合法利益,极大损害农业产业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有关要求,明确部门职责,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现就加强“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风险,加强监测预警

(一)深刻认识“云养经济”领域欺诈活动的危害。“云养经济”领域的欺诈活动往往以“农业+科技”为噱头,炒作田园生活、有机生态、智慧农业等热点,伪造视频图片虚构或夸大养殖、种植场景,炮制低风险、高收益的农业投资假象,并以种养收益分红、农特产品返还诱导投资者入局。该类欺诈活动网络属性强,监管和追踪难度大,同时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使广大投资者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秩序,破坏了农业产业发展环境,加之其波及范围广,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需要高度重视。

(二)常态化开展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种植、畜牧、渔业等具体行业和相关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云养经济”的情况开展全面摸底,重点摸清相关行业和经营主体涉嫌参与“云养经济”领域欺诈活动的线索,并动态关注相关风险的新苗头、新变种。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与同级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会商和案件移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云种植、云养殖”等特定字样的,及时将有关经营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农业农村、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等部门,便于相关部门开展风险预警。

二、加强源头治理,提升防范意识

(三)开展风险警示提醒。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注册在本地的各类涉农经营主体的政策引导,通过多种形式与经营主体面对面沟通、点对点交流,提醒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参与市场交易,合规提供产品和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不得与涉嫌从事违法违规经营的“云养经济”平台开展合作。对外地以“云养经济”名义来本地寻找合作的各类机构,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方面注意甄别、及时追踪,依法依规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形式督促相关机构和涉农经营主体严守法律法规,并及时向风险机构所在地进行通报提示,切实构筑起“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隔离墙”。

(四)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多种媒体渠道不定期推送“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提示;要将防范“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融入农村普法教育等工作中,加强对村“两委”的金融教育和知识普及,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公安部经侦局”公众号等权威渠道引导农民群众提升防范意识,主动揭示“云养经济”领域欺诈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各地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防范“云养经济”领域非法集资等风险作为宣传重点,会同相关方面在乡镇、村组和金融机构的服务大厅等人员密集区域,通过悬挂横幅、醒目处放置宣传页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防范“云养经济”欺诈风险知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用好相关渠道,宣传“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危害和处罚,避免相关主体逾越政策法律的红线、底线。

三、强化部门协作,依法依规处置

(五)完善应对处置举措。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着力构建起“云养经济”领域欺诈活动的线索监测、发现移交的工作闭环;积极动员农村地区干部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主动举报问题线索;对于涉嫌“云养经济”领域欺诈活动的相关主体和机构,视情况减少相关支持。相关部门要共同加强舆情监测管控,积极开展正向宣传引导,严防恶意炒作,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对利益受损的群体做好必要的关怀帮助,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六)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级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监测发现的“云养经济”领域欺诈活动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职能定位,对移交的问题线索要加强核查,做好风险研判。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与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形成防范和处置“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的数据集,力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风险消。公安机关对农业农村、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云养经济”领域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行审查,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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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4/content_70208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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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广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广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2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围绕建设“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实施广州市重点产业人才开发培育工程,进一步加强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打造一支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到2027年,预计全市技能人才总量达460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达185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量的40%。围绕15个战略性产业集群、6个未来产业和8个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培育高素质技能人才,新增培育先进制造业技能人才10万人次,数字技能人才5万人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农村实用人才3万人次,“一老一小”相关行业技能人才8万人次,为建设“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技能人才支撑。遴选建设50家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30家大师工作室。力争到2035年,全市技能人才规模持续壮大、结构不断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载体质量不断提升、规模日益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广州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

二、构建高技能人才多元培育格局

(一)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行动,依托各类技能人才培育平台,通过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企业岗位培训、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实施“羊城工匠”培育工程,将业绩突出的合格“羊城工匠”纳入“广聚英才”人才工程予以支持,名额不超过每批次“羊城工匠”的20%。建立全市高技能领军人才库,遴选一批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本地区、本行业公认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及后备人才入库并动态调整,为领军人才搭建技能交流、技术创新、资源共享的发展平台。(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二)发挥行业企业主体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定期发布行业技能人才需求信息。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实施“红棉匠才”培育工程,在行业、产业技能人才培养中起导向性作用的企业,可以协同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院校建立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立招生、培养、评价、就业一体的技能人才供应机制,开展新型学徒制、高职层次现代学徒制、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学徒制、订单班、校企合作、重点产业项目制等培养培训活动。(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各市属国企,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三)强化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采取中等职业院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等措施,稳定中等职业院校招生规模。推动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计划、技工教育强基培优计划,实施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建设一至两所本科层次职业院校,强化职业教育贯通培养。推动职业院校围绕“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推进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专业群。支持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者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公办职业院校相关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支持技师学院按照高等职业院校规格设置,推动落实技师学院生均拨款按照高等职业院校经费标准逐步统筹解决,建立技师学院与高等职业院校学历、技能证书互认制度。(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加强培养平台载体建设。健全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发挥跨区域产教融合行业组织作用,加大政校行企资源整合,推进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产业就业培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广州工匠学院、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建设。每年遴选建设10家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10家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建立“白名单”制度,培育一批办学特色鲜明、培训效果优良的职业培训机构。加强高技能人才信息化建设,探索推行“红棉匠才”电子码。实施“全民技能培训行动”,构建覆盖全市的“羊城技能加油站”,打造15分钟技能培训服务圈。加快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构建线上加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各区政府)

(五)推动技能生态区建设。推动“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聚焦战略性产业集群、未来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实施“三方九出八共”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产业岗位标准为引导、以院校学生和教学资源为基础、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为纽带的产教评技能生态机制。构建“1+4+N”产教评技能生态矩阵,创新建设智能制造生态区、民营经济生态区、院校聚集生态区、链主聚集生态区,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产教评生态链企业、院校和人才培养评价机构,探索建设高水平技能型城市。打造“一区一特色”技能人才培育版图,支持各区围绕重点产业人才开发培育工程实施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养行动,建设一批广州匠谷、技能小镇、工匠园区等特色载体。(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三、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

(六)全面推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企业实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聚焦岗位需要开发产业适应性评价标准,健全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岗位设置。鼓励企业开展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聘任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单位正高级职称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企业、院校及行业组织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加强面向新职业、新技术的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鼓励职业学校毕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各区政府)

(七)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岗位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拓展企业认证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互认互通“一试双证”覆盖范围,遴选更多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内部认证体系完善的龙头企业参与互通互认。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在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发明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加强大湾区技能人才评价技术及规范对接,推进粤港澳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站建设,拓宽粤港澳职业技能“一试多证”评价模式的覆盖领域。(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港澳办、各区政府)

(八)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全国技能大赛为龙头、全省技能大赛和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技能比赛为基础的技能竞赛体系,打造“以赛促培、以赛促训、以赛促建”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入开展广州市“红棉匠才”职业技能竞赛、羊城工匠杯技能竞赛、穗港澳蓉青年技能竞赛等品牌赛事。推行“赛展演会”相结合的办赛模式,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依托世界技能大赛中国(广州)研究中心,强化竞赛成果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标准定制等方面的应用和转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各区政府)

四、完善技能导向的使用机制

(九)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支持指导企业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内训津贴等,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支持企业加大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自主组建技术攻关团队、仪器设备采购使用等方面的调度权及经费投入。支持有条件的理工类院校与技工院校联合开展“技师+工程师”人才培养,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获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在参加企业招聘、考核定级、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分别与大学专、本科学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各区政府)

(十)建立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强化技能价值导向,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岗位价值、技术创新、技能水平和绩效等级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应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鼓励国有企业对评聘的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布分职业(工种)、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对在技术革新和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鼓励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人才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鼓励企业对竞赛获奖选手建立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工商联、各区政府)

(十一)完善高技能人才交流使用机制。完善技能人才入户政策,在引进人才入户中放宽对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的年龄、工种限制,引导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鼓励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院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建立健全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鼓励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支持职业学校与国际高水平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机构和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标准研制、师生交流等合作。支持多渠道组织高技能人才参加国(境)外培训交流活动,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报批列入政府出国培训团组计划。(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外办、各区政府)

五、营造高技能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二)完善高技能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对引进的国内外高技能专家和世界技能大赛专家教练、获奖选手,按照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享受待遇。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纳入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范围。建立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鼓励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区结合本地实际,为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

(十三)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力度。建立以政府表彰为引领、行业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支持和鼓励高技能人才积极申报国家及省、市科学技术奖。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及政府特殊津贴等,提高各级各类表彰、荣誉评选中高技能人才的比例。(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十四)提高高技能人才政治待遇。加强对技能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做好党委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注重依法依章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支持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支持面向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视从高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各区政府)

六、加强组织保障

在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各区政府要统筹用好人才发展、就业创业、教育等经费,支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挂钩。各区各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落实机制,完善高技能人才统计评估制度,优化政策、项目、服务等措施,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加强对技能人才发展政策和成长成才典型事迹的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技能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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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z.gov.cn/zwgk/fggw/sfbgtwj/content/post_10226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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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青年驿站”作用 为跨地区求职高校毕业生提供住宿优惠便利服务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青年驿站”作用 为跨地区求职高校毕业生提供住宿优惠便利服务的通知
教就业厅函〔202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团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青年驿站”助力青年求职就业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跨地区求职提供住宿优惠及便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强化政策宣传解读、拓展促就业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发挥“青年驿站”降成本、促就业、惠学生积极作用,助力高校毕业生尽快尽早就业。

二、主要任务

(一)为毕业生提供全国“青年驿站”动态信息。建立全国“青年驿站”清单定期共享机制,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等开设专栏,整合共享并及时更新各地“青年驿站”线上端口、政策通知等相关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要及时将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和地级市团委,指导高校将驿站政策纳入毕业生就业服务包,定向推送“青年驿站”最新动态,让高校毕业生充分知晓信息、用好政策。

(二)拓展深化“青年驿站”促就业功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要密切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校企地协同联动,积极探索为入住“青年驿站”的求职高校毕业生提供岗位推荐、供需对接、政策解读及简历AI(人工智能)问诊、面试技巧培训、线上职业规划、求职经验交流分享等就业服务。

(三)持续有序扩大“青年驿站”覆盖范围。各地团委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努力探索有序扩大“青年驿站”覆盖范围,按照“毕业生在哪里求职,站点就建在哪里”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房源,科学增设站点,优先覆盖大学城、产业园区、交通枢纽等高校毕业生集聚区域。要不断提高建设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鼓励各地“青年驿站”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硬件设施,简化申请流程,延长免费入住天数或实行租金折扣、阶梯式减免,优化简历打印、正装租赁、生活用品配备、免费公交出行等便利服务,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提升高校毕业生入住体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要深刻认识“青年驿站”对促进毕业生跨区域求职及地方招才引智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指导、社会共同参与、资源充分整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央地协调,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并结合地方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把“青年驿站”建设成服务高校毕业生跨地区就业的重要阵地。

(二)大力宣传推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要密切协作,用好全国性大型招聘会、校园招聘会、行业招聘会等线下渠道,开设“青年驿站”宣传专区,举办“引领城市年轻力”青年发展型城市宣介活动,将“青年驿站”服务信息纳入12355热线服务内容。要加大对“青年驿站”助力毕业生求职的典型案例、先进事迹等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三)筑牢安全底线。各地团委要压实主体责任,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并严格实施“青年驿站”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要密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做好负面舆情监测,加强安全管理,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有条件的地区要主动探索为入住高校毕业生购买短期意外保险等安全保障措施。

教育部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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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jiuye/zcwj/JYzonghe/202504/t20250415_540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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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24〕5号

各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区委组织部,市相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

  (联系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20-83724757)

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我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吸引集聚博士后青年创新人才,全面建设高水平人才强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和管理。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管理及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和管理等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一)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二)工作站、分站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三)市级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批准可以依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工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市属单位包括:市属(含区属)事业单位;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广州市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及其下属机构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博士后工作政策文件。

  (二)组织市属单位申报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组织开展市级创新实践基地评选,对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三)核发设站(基地)单位和博士后人员资助经费。

  (四)指导开展博士后招聘、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

  (五)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应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地区博士后科研平台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及时帮助设站(基地)单位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履行对博士后人员培养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博士后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明确相应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制定博士后管理办法,保障博士后工作、生活及科研经费;加强博士后工作信息收集、成果统计、资助发放、政策咨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和市级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六条  支持研发实力强、对高层次人才需求迫切,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重点单位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平台,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设站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设站结构布局,严格设站条件,保证培养质量,适度控制规模。市属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组织申报。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级创新实践基地评选工作。

  (一)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未设立工作站、分站。

  2.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

  3.近3年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理论和技术的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二)市级创新实践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1.申报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上报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评审。

  3.专家评审结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新近毕业的博士。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重点专业领域或临床医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放宽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原则上不得招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九条  设站(基地)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组织专家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

  博士后人员进站办理程序为:个人申请→设站单位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预审→设站单位办理手续。进站手续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存档。

  第十条  工作站、分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工作站除外。鼓励市级创新实践基地依托流动站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应向工作站、分站、市级创新实践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做好确定研究项目、博士后人员招收等相关工作。工作站、分站、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应承担博士后人员人事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制定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加强进站审核,健全平时考核,严格出站考核,建立以博士后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产出成果为核心标准的博士后工作评价机制。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分站、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

  博士后人员出站办理程序为:个人申请→设站单位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预审→设站单位办理手续。出站手续办结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存档。

  第十四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加大博士后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保障博士后工资待遇水平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绩效工资可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设站(基地)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博士后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第十五条  进站前未开展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站博士后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上职称。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按有关规定认定为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粤港澳大湾区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决赛的博士后,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事业单位可以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按规定程序公开招聘,首次聘用岗位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基地)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博士后人员退站办理程序为:个人或设站单位申请→设站单位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预审→设站单位办理手续。办结退站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存档。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期满出站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经费资助(补助)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博士后人员的专项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对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平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予以经费资助(补助)。

  (一)科研项目资助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市财政一次性资助每名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20万元。

  (二)生活补贴

  1.对工作站、分站、市级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8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对流动站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

  2.对下列在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生活补贴:(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2)已入职设站(基地)单位超过1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3)国家、省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从其规定。

  3.符合粤组通〔2017〕46号文第二条第5点生活补贴申请相关规定的市属单位在站博士后人员,不重复享受我市生活补贴。

  (三)安家费

  1.对下列出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予以30万元安家费,分三期平均发放: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1年内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或期满出站后1年内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博士后人员。享受我市安家费资助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粤组通〔2017〕46号文第二条第6点生活补贴资助。

  2.对下列出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安家费:进站前已在市属单位工作超过1年的博士后人员;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外);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少于12个月的国(境)外博士后人员。

  3.已享受市财政其他项目住房补贴、安家费等同类经费资助、且资助额度超过本办法博士后安家费标准的,不再享受博士后安家费;如资助额度未超过本办法博士后安家费标准的,可申请补足差额。每名博士后只可享受1次我市博士后安家费。

  4.符合粤组通〔2017〕46号文第二条第5点相关规定、出站后留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博士后,不重复享受我市安家费。

  (四)设站(基地)资助

  市属单位新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市财政分别予以1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建站资助。市级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或分站、分站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相应资助标准及有关规定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九条  支持博士后人员申报国家和省级博士后支持项目。

第六章   经费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申请、审核、发放

  (一)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生活补贴、安家费

  博士后人员通过“广州市博士博士后管理系统”或“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经费发放至申请人所在设站(基地)单位的银行账户。获得资助的涉税支出由设站(基地)单位或博士后个人承担。

  (二)设站(基地)资助

  设站(基地)单位通过“广州市博士博士后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将经费发放至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三)申请时间

  1.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请:博士后人员开题通过后,可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和第一期生活补贴;中期考核合格后,可申请第二期生活补贴。限于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

  2.博士后安家费申请: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在市属单位履行合同、协议(含试用期)满1年后或在我市自主创业满1年后可申请第一期安家费(10万元),满2年后申请第二期安家费(10万元),满3年后申请第三期安家费(10万元)。出站后与市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内未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放弃。安家费限于在市属单位工作期间或在我市自主创业期间申请。

  2024年12月23日前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其安家费按穗人社规字〔2019〕8号施行;2024年12月23日(不含当日)后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其安家费按本办法施行。其中,出站时间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系统出站记录为准。

  3.设站(基地)资助申请:设站(基地)资助分四期平均核拨。获批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和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在每年度招收首名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后可申请一期设站(基地)资助。后续市级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或分站、分站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可申请补差资助,差额部分分四期平均核拨。每期补差资助在每年度招收首名博士后人员进站从事科研工作半年后申请。

  第二十一条  经费用途

  (一)设站(基地)单位资助、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由设站(基地)单位管理使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设站(基地)资助主要用于科研课题、人才引进和培养、团队建设、科技咨询服务与项目培训、学术交流、差旅费等支出。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主要用于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支出,用途包括: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科研场地支出及其他科研费用、差旅费、劳务费等。

  (二)博士后生活补贴、安家费由博士后所在单位负责核发至博士后个人。

  第二十二条  经费的管理监督

  (一)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设站(基地)单位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用途、财务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并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三)博士后人员出站、退站的,由其所在设站(基地)单位在3个月内对科研项目资助、生活补贴作出经费结算,报送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并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该项目资助。已获得资助(补助)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

  (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评估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分站开展综合评估。对博士后招收培养成效突出的工作站、分站,可向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推荐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权限。对运行状况不佳、存在重大学术不端问题、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因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的设站单位,及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予以注销。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择优推荐申报设立工作站、分站。

  第二十四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评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八章  学术交流和创新创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各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平台、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博士后政策宣传、人才项目推介、学术交流联谊、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支持博士后积极参加学术会议、交流访问、联合研究以及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粤港澳大湾区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揭榜领题等各类创新创业赛事。

  第二十六条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博士后科技创新(南沙)公共研究中心、广东省博士博士后创新(中新广州知识城)示范中心等博士后创新平台,开展博士后人才引进、项目落地、创业孵化、成果转化等活动。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博士后事业发展,参与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融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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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s://rsj.gz.gov.cn/ywzt/rcgz/renczc/content/post_10227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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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 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 版)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专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加强智能制造标准化工作顶层设计,切实发挥标准对推动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我们组织编制了《《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pdf》。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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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4/content_70205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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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16日

附件: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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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4/content_70207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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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2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医保、数据、中医药、药监主管部门:

现将《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
2025年4月3日

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

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支撑。为加快落实《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入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医药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进一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供应保障能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为根本目标,以全产业链协调发展为主线,以数智化改造为主攻方向,以场景应用为牵引,坚持规划引导、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系统推进,统筹提升医药工业数智化发展和智慧监管水平,以场景化、图谱化方式推进医药工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到2027年,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取得重要进展,以数智技术驱动的医药全产业链竞争力和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在数智化发展基础建设方面,突破一批医药工业数智化关键技术,制修订30项以上医药工业数智技术标准,在智能制药设备、检测仪器和制药工业软件等领域研发推广100款以上高性能产品;在数智化转型推广方面,打造100个以上医药工业数智技术应用典型场景,建成100个以上数智药械工厂,建设50家以上具有引领性的数智化转型卓越企业,推动打造5个医药数智化转型卓越园区;在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建设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促进中心及分中心,建设10个以上医药大模型创新平台、数智技术应用验证与中试平台,培育30家以上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卓越服务商。

到2030年,规上医药工业企业基本实现数智化转型全覆盖,数智技术融合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医药工业全链条数据体系进一步完善,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生态体系进一步健全。

二、重点任务

(一)数智技术赋能行动

1.加强医药工业数智产品研发应用。组织医药数智化系统解决方案及技术产品“揭榜”攻关,针对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细分行业生产特点,打造符合医药质量管理规范体系(GXP)的系统解决方案,研发推广一批智能制药设备、检测设备,开发一批“小快轻准”医药工业软件或系统等。支持创建医药工业数智技术应用验证与中试平台,集成推进共性技术攻关、软硬件适配验证测试、计算机化系统验证(CSV)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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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合释放医药数据要素价值。鼓励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合作建设医药工业大数据平台,形成研发、生产、临床、大健康等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数据要素市场试点。落实数据基础制度,推进医药工业公共数据规范化开发利用,完善医药工业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具体规则,培育专业化医药数据服务企业,支持数据交易机构开展医药工业数据流通共享探索。推动落实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个人信息保护等评估,规范医药工业数据跨境传输管理。

3.改造升级信息基础设施。支持医药工业重点领域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探索工业互联网标识与药品追溯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在生产过程管理、质量追溯、药械监管等领域的融合应用。鼓励建设一批高性能云计算平台、区块链、数据中心、5G行业虚拟专网、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支撑医药企业“智改数转网联”。指导医药企业开展工业操作系统和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落实安全管理、技术防护、安全运营等防护措施,提升网络安全风险防御和处置能力。

4.深化人工智能赋能应用。支持相关单位建立医药大模型创新平台,协同开展医药大模型技术产品研发、监管科学研究等,强化标准规范、科技伦理、应用安全和风险管理等规则建设。开展“人工智能赋能医药全产业链”应用试点,鼓励龙头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大用户等组成联合体,面向医药全产业链形成一批效果显著的标志性应用场景。鼓励各地建设医药人工智能领域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共性技术、知识产权运营、开源社区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数智转型推广行动

1.推广典型数智技术应用卓越场景。围绕医药研发、医药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医药质量安全保障、医药流通与追溯、医药合同研发生产服务(CXO)等方面,系统梳理数智化转型场景清单,以及数据要素、知识模型、工具软件、人才技能等要素清单,支持医药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联合打造数智化应用场景,系统化推进医药企业数智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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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育数智化转型卓越企业。引导医药企业建立数智化转型“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专项工作机构,完善与数智化转型相匹配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聚焦医药企业提质、降本、增效、绿色、安全、合规等发展需求,支持建设数智药械工厂,培育一批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卓越企业,形成并推广可复制、可落地的新经验、新模式。

3.建设数智化医药产业园区。引导医药产业园区向智能管理、网络协同、服务创新、绿色低碳、安全生产方向升级。鼓励园区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基础设施改造,鼓励建立符合医药质量管理规范体系(GXP)的数智化共享实验室、委托研发生产平台等设施,提供支撑药械研发、临床试验、检验检测、审评注册、流通销售等全环节的数智服务。

(三)数智服务体系建设行动

1.强化标准引领。探索构建跨行业标准工作机制,编制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推动制定基础共性、核心应用、技术产品、数据与模型等重点标准,建立医药企业、园区、区域数智化转型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加大标准宣贯力度,促进标准在诊断评估、规划设计、改造实施、数据管理等环节落地应用。

2.加强质量支撑。研究制订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相关计算机化系统验证(CSV)指南文件,重点推动针对工艺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物料管理、生产准备或清场等系统的确认与验证。支持药品企业按照智慧监管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和记录,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全面掌握医药研发、临床试验、生产、流通等全链条的关键质量数据。

3.培育创新载体。加快创建医药工业数智化领域重点实验室、监管科学研究基地等创新载体,完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推动技术成果的工程化落地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地方、园区、龙头企业等打造人工智能辅助药物设计、生产制造、流通供应平台,实现跨企业、跨领域、全链条协同发展。完善医药工业数智化创新成果转化平台,整合产业上下游资源,强化供需对接。

4.壮大服务队伍。建设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促进中心,提供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技术评测、产品选型、转型路径规划等产业支撑服务。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等区域及各地结合产业特色建立数智化转型促进分中心。培育一批专业化服务商,开展数智化诊断咨询、解决方案供需对接、技术产品选型评测、知识产权转化等服务。

(四)数智监管提升行动

1.探索智慧监管新模式。持续开展医药智慧监管典型案例征集活动,拓展智慧监管创新应用场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智慧监管新模式探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针对医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关键环节、关键参数开展远程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加强医药监管的实时性、高效性与可计量性,实现“事前监管”“事中监管”“网上监管”。

2.创新智慧监管新工具。开展医药行业智慧监管工具征集遴选、能力验证和行业共享工作,支持地方监管部门积极运用视频识别、遥感监测、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监管工具,实现医药监管效率提升、精准预警、异常行为发现、违规行为排查等。完善医药不良反应(事件)智慧监测体系建设,推进协同监管数据联动应用。

3.研究智慧监管新方法。鼓励行业组织、监管科学研究基地、科研机构等开展医药数智化转型相关的监管科学研究,针对人工智能药物研发、医药制造计算机模拟与仿真、虚拟临床试验、真实世界数据应用、远程监管等领域,研究制定监管指南、指导原则、标准规范等,推动研究成果应用转化。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方案实施,加强全链条政策有效衔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地方有关部门政策,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细。组建国家医药工业数智化发展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重大问题研究和决策支持。鼓励地方建设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促进分中心,强化服务能力,支持地方、园区、企业实施数智化转型规划和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二)强化政策支持。统筹国家科技项目渠道加大对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的支持,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大规模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软件产品等政策,优化审评前置等监管政策,支持医药工业数智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应用。鼓励地方加强要素保障,统筹项目、融资、用地、用能等支持政策,促进医药企业数智化建设重点项目尽快落地见效。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上市辅导等金融服务。

(三)促进交流合作。鼓励医药工业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跨区域合作,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协同推进全产业链数智化升级。依托国际组织和多双边合作平台,推动医药工业数智化领域国内外法规接轨、标准认证、业务技术交流。鼓励医药工业企业联合解决方案企业、数智技术产品企业等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医药工业数智化技术、制药设备、标准及服务“走出去”,增强医药全产业链竞争力。

(四)深化评价宣传。鼓励地方开展医药企业数智化转型诊断评价,明确转型的方向和着力点。鼓励地方、行业组织举办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大会、数智化转型技能大赛、创新技术产品路演、数智化转型科普等活动。鼓励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加强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成果研究评价,开展先进经验总结、技术成果发布、典型案例推广、优秀单位表彰。发挥主流媒体、行业协会、专业智库等渠道作用,强化对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经验和成效的宣传报道。

(五)加强人才培养。依托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等载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和协会培养一批数智化管理理念先进的医药企业家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强化校企合作,鼓励医药类院校加大相关学科布局,构建一批学科交叉发展平台,加快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依托国家相关人才培养工程和项目,培养医药工业数智化领域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加强医药工业与数智化建设经验丰富的复合型海外高端人才引进与使用。

附件: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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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4/content_70208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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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网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

现将《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网信办

2025年4月18日

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

网络出版是文化与科技高度融合的新兴出版业态。为激发网络出版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网络出版领域科技创新,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需求牵引、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推进、协同创新,坚持自主可控、开放合作,引导网络出版行业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前沿引领技术研究,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经过3到5年的努力,推动一批网络出版企业建设若干高质量科技创新实验室、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搭建一批融通创新合作平台,培养一批网络出版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建设一批网络出版科技创新聚集区,实现网络出版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升,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水平明显提高,形成创新生态健康完善、创新活力充分涌流、创新成果大量涌现的生动局面。

二、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支持网络出版企业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网络出版相关技术建立企业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汇聚创新人才,营造创新文化,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登记、维权、交易、结算等领域研发应用。支持网络游戏与图形处理器等基础产品的联合研发适配。鼓励头部企业聚焦底层核心技术突破,中小企业加强细分领域技术研发,支持网络出版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鼓励具备实力的网络出版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建设国家级实验室,参与建设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和研究中心,对拥有核心技术并形成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扶持。

(二)搭建科技创新合作平台。鼓励网络出版行业头部企业发挥创新带动作用,联合中小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产业上下游贯通、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合作平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聚焦行业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实现融通创新。鼓励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等发挥作用、搭建平台,推动引导网络出版企业之间、网络出版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开展合作,探索建立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不断取得有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鼓励研究网络出版资源开放的关键共性技术、工具方法、制度模式,着力打造支撑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应用的高质量、多领域中文语料库,推动通过网络出版企业向语料需求单位协商授权、在语料库设立作品退出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与著作权人协商等方式将更多网络出版资源纳入中文语料库,促进人工智能在网络出版领域广泛应用。

(三)加强企业技术供需对接。建立覆盖广泛的技术供需对接机制,支持大中小企业加强技术供需对接,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底层关键技术、研发设备场地等各类创新要素,共享创新资源,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依托核心技术、差异优势当好大企业的紧密伙伴,形成共生共赢集群发展态势。鼓励具备自主研发核心技术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提供技术,拓展应用市场、开展应用示范,促进网络出版技术迭代升级、加快发展。

(四)积极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支持网络出版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推动建立国内企业和海外企业技术领域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前沿技术引进吸收和再创新,鼓励科技期刊探索网络出版运行新机制,提升我国网络出版科技国际影响力。支持我国网络出版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网络出版领域自主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三、优化科技创新政策环境

(一)完善财政引导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网络出版领域科技创新,聚焦网络出版底层关键技术,示范带动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更好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网络出版领域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研究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积极支持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规模化应用示范,支持网络出版企业和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中文语料库入库相关技术手段研究建设。指导符合条件的网络出版企业用好现有资金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支持网络出版科技创新。

(二)落实税费支持政策。鼓励网络出版企业按规定申报各地区各部门科技创新政策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税费优惠等政策红利。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大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效应,激发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活力。

(三)遴选培育优质创新企业。支持网络出版相关企业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充分发挥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等方式,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网络出版企业的指导,形成一批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具有国际领先优势的领军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不断提升领军企业创新引领力、市场主导力、产业带动力。

四、拓宽科技创新融资渠道

(一)强化科技创新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出版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助力科技创新。积极为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对接服务,更好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作用,实施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支持技术先进、聚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早期科技项目。鼓励网络出版企业用好用足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等工具。鼓励商业银行开发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免抵押类贷款产品,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支持网络出版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民营网络出版企业发行债券、股债混合类产品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资金需求。

(二)引导各类基金支持科技创新。鼓励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吸引各方资本投入。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引导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创新。

五、强化科技创新人才支撑

(一)加快人才多渠道培养。结合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才专项等,推进网络出版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培养,鼓励各地加强网络出版领域人才培养,根据本地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将网络出版技术人才纳入各类“高精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范围和相应职称序列,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围绕网络出版科技创新设置一批急需紧缺专业,支持已开设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为网络出版科技创新提供高素质人才支撑。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建立网络出版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协同培养机制,强化产学研用融合,在科技创新实践中培育人才。鼓励企业通过各类创新活动、培养计划等发现人才,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投身网络出版科技创新。鼓励网络出版企业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推动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二)加强人才引进使用。研究制定网络出版人才引进保障政策,坚持精准施策、靶向引才,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鼓励网络出版企业集聚高层次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出版专家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注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有利于吸引、留住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机制,优化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程序,落实好外籍人才及其家属签证、子女入学、永久居留等政策制度,推动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来、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

六、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

完善组织领导机制,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指导和推动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多部门力量,推动本地区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工作。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网络出版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加强涉人工智能、游戏引擎、虚拟现实、芯片等网络出版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创新活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阐明网络出版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及时报道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和行业正向价值,营造有利于网络出版科技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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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25-04/25/content_453abd8b57f84a6e9cc19fceda0905f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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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A谷是广东省农业科学院举全院之力打造的华南现代农业创新硅谷,依托省农科院科技资源优势,以现代农业科技为核心引擎,通过人才集聚、要素集约、产业集成,构建的集“科技企业孵化、关键技术研发、科技人才创业、成果技术转化”四大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农业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为农业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全面专业的孵化和加速服务。

     目前,华南A谷已建成粤港澳大湾区规模最大的国家级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金颖农科孵化器),运营场地总面积5.3万平方米,累计吸引超过360家农业科技企业入驻,培育了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构建了从源头创新到产业培育的全链条农业产业创新集群,并先后获得国家级星创天地、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广东省高素质农民培育省级示范基地、优秀科技金融服务站等40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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