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2025年“三农”金融工作的通知 |
02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农业农村部展会活动计划》的通知 |
03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04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期间价格行为的通告 |
0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
06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
07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广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08 | 教育部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青年驿站”作用 为跨地区求职高校毕业生提供住宿优惠便利服务的通知 |
09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10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 版)的通知 |
11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
12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
13 | 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的通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2025年“三农”金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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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4/content_7019989.htm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农业农村部展会活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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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CYJJXXS/202504/t20250418_6473342.htm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市监规字〔202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强化和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所配备的、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
第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掌握相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还应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识别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熟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相关要求。
企业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工作制度,确保其依照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建立信息化考核系统,为企业组织培训考核提供便利。
第六条 企业应通过任命书、聘书或印发文件等形式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岗位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在原料采购和验收,生产关键工序,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贮存和检验,实验室管理等环节分别增加配备相应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鼓励下列食品经营企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在以下食品安全风险关键控制环节增加配备食品安全员:
(一)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等企业: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备餐供餐、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环节。
(二)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食品销售等企业:进货查验控制、贮存运输过程控制、销售过程管理等环节。
第九条 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为正式员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对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分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总监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组织拟定涵盖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涵盖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人员、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记录要求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确保各相关场所实施的管理制度均为现行有效版本。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在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总监指导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制度执行、档案资料整理、日管控制度实施以及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应落实本企业职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省、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抽查考核文件和大纲,结合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对本级许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实施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监管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应及时补考。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考工作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组织实施等依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执行。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日常履职、参加监督抽查考核以及企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情况、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鼓励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参照本办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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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amr.gd.gov.cn/zwgk/zcfg/gfxwj/content/post_4700385.html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期间价格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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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amr.gd.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4699656.htm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相应领取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并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具体补贴标准。
三、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四、加强经办服务管理。各地要畅通稳岗资金发放渠道,继续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要推动证岗相适,进一步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支持,更好服务企业岗位需求和本地产业发展、就业需要。要加强主动服务,通过短信、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向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适时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确保保生活待遇支出。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实施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要高度重视,细化具体实施举措,优化经办流程,提升省级统筹质效,保障政策有序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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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4/content_7020428.htm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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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4/content_7020890.htm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广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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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z.gov.cn/zwgk/fggw/sfbgtwj/content/post_10226445.html
教育部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青年驿站”作用 为跨地区求职高校毕业生提供住宿优惠便利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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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jiuye/zcwj/JYzonghe/202504/t20250415_540494.html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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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sj.gz.gov.cn/ywzt/rcgz/renczc/content/post_10227418.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 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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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4/content_7020558.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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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4/content_7020718.htm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2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医保、数据、中医药、药监主管部门:
现将《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
2025年4月3日
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
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支撑。为加快落实《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入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医药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进一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供应保障能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为根本目标,以全产业链协调发展为主线,以数智化改造为主攻方向,以场景应用为牵引,坚持规划引导、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系统推进,统筹提升医药工业数智化发展和智慧监管水平,以场景化、图谱化方式推进医药工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到2027年,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取得重要进展,以数智技术驱动的医药全产业链竞争力和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在数智化发展基础建设方面,突破一批医药工业数智化关键技术,制修订30项以上医药工业数智技术标准,在智能制药设备、检测仪器和制药工业软件等领域研发推广100款以上高性能产品;在数智化转型推广方面,打造100个以上医药工业数智技术应用典型场景,建成100个以上数智药械工厂,建设50家以上具有引领性的数智化转型卓越企业,推动打造5个医药数智化转型卓越园区;在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建设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促进中心及分中心,建设10个以上医药大模型创新平台、数智技术应用验证与中试平台,培育30家以上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卓越服务商。
到2030年,规上医药工业企业基本实现数智化转型全覆盖,数智技术融合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医药工业全链条数据体系进一步完善,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生态体系进一步健全。
二、重点任务
(一)数智技术赋能行动
1.加强医药工业数智产品研发应用。组织医药数智化系统解决方案及技术产品“揭榜”攻关,针对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细分行业生产特点,打造符合医药质量管理规范体系(GXP)的系统解决方案,研发推广一批智能制药设备、检测设备,开发一批“小快轻准”医药工业软件或系统等。支持创建医药工业数智技术应用验证与中试平台,集成推进共性技术攻关、软硬件适配验证测试、计算机化系统验证(CSV)等技术服务。
2.整合释放医药数据要素价值。鼓励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合作建设医药工业大数据平台,形成研发、生产、临床、大健康等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数据要素市场试点。落实数据基础制度,推进医药工业公共数据规范化开发利用,完善医药工业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具体规则,培育专业化医药数据服务企业,支持数据交易机构开展医药工业数据流通共享探索。推动落实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个人信息保护等评估,规范医药工业数据跨境传输管理。
3.改造升级信息基础设施。支持医药工业重点领域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探索工业互联网标识与药品追溯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在生产过程管理、质量追溯、药械监管等领域的融合应用。鼓励建设一批高性能云计算平台、区块链、数据中心、5G行业虚拟专网、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支撑医药企业“智改数转网联”。指导医药企业开展工业操作系统和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落实安全管理、技术防护、安全运营等防护措施,提升网络安全风险防御和处置能力。
4.深化人工智能赋能应用。支持相关单位建立医药大模型创新平台,协同开展医药大模型技术产品研发、监管科学研究等,强化标准规范、科技伦理、应用安全和风险管理等规则建设。开展“人工智能赋能医药全产业链”应用试点,鼓励龙头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大用户等组成联合体,面向医药全产业链形成一批效果显著的标志性应用场景。鼓励各地建设医药人工智能领域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共性技术、知识产权运营、开源社区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数智转型推广行动
1.推广典型数智技术应用卓越场景。围绕医药研发、医药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医药质量安全保障、医药流通与追溯、医药合同研发生产服务(CXO)等方面,系统梳理数智化转型场景清单,以及数据要素、知识模型、工具软件、人才技能等要素清单,支持医药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联合打造数智化应用场景,系统化推进医药企业数智化转型。
2.培育数智化转型卓越企业。引导医药企业建立数智化转型“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专项工作机构,完善与数智化转型相匹配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聚焦医药企业提质、降本、增效、绿色、安全、合规等发展需求,支持建设数智药械工厂,培育一批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卓越企业,形成并推广可复制、可落地的新经验、新模式。
3.建设数智化医药产业园区。引导医药产业园区向智能管理、网络协同、服务创新、绿色低碳、安全生产方向升级。鼓励园区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基础设施改造,鼓励建立符合医药质量管理规范体系(GXP)的数智化共享实验室、委托研发生产平台等设施,提供支撑药械研发、临床试验、检验检测、审评注册、流通销售等全环节的数智服务。
(三)数智服务体系建设行动
1.强化标准引领。探索构建跨行业标准工作机制,编制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推动制定基础共性、核心应用、技术产品、数据与模型等重点标准,建立医药企业、园区、区域数智化转型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加大标准宣贯力度,促进标准在诊断评估、规划设计、改造实施、数据管理等环节落地应用。
2.加强质量支撑。研究制订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相关计算机化系统验证(CSV)指南文件,重点推动针对工艺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物料管理、生产准备或清场等系统的确认与验证。支持药品企业按照智慧监管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和记录,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全面掌握医药研发、临床试验、生产、流通等全链条的关键质量数据。
3.培育创新载体。加快创建医药工业数智化领域重点实验室、监管科学研究基地等创新载体,完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推动技术成果的工程化落地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地方、园区、龙头企业等打造人工智能辅助药物设计、生产制造、流通供应平台,实现跨企业、跨领域、全链条协同发展。完善医药工业数智化创新成果转化平台,整合产业上下游资源,强化供需对接。
4.壮大服务队伍。建设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促进中心,提供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技术评测、产品选型、转型路径规划等产业支撑服务。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等区域及各地结合产业特色建立数智化转型促进分中心。培育一批专业化服务商,开展数智化诊断咨询、解决方案供需对接、技术产品选型评测、知识产权转化等服务。
(四)数智监管提升行动
1.探索智慧监管新模式。持续开展医药智慧监管典型案例征集活动,拓展智慧监管创新应用场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智慧监管新模式探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针对医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关键环节、关键参数开展远程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加强医药监管的实时性、高效性与可计量性,实现“事前监管”“事中监管”“网上监管”。
2.创新智慧监管新工具。开展医药行业智慧监管工具征集遴选、能力验证和行业共享工作,支持地方监管部门积极运用视频识别、遥感监测、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监管工具,实现医药监管效率提升、精准预警、异常行为发现、违规行为排查等。完善医药不良反应(事件)智慧监测体系建设,推进协同监管数据联动应用。
3.研究智慧监管新方法。鼓励行业组织、监管科学研究基地、科研机构等开展医药数智化转型相关的监管科学研究,针对人工智能药物研发、医药制造计算机模拟与仿真、虚拟临床试验、真实世界数据应用、远程监管等领域,研究制定监管指南、指导原则、标准规范等,推动研究成果应用转化。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方案实施,加强全链条政策有效衔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地方有关部门政策,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细。组建国家医药工业数智化发展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重大问题研究和决策支持。鼓励地方建设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促进分中心,强化服务能力,支持地方、园区、企业实施数智化转型规划和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二)强化政策支持。统筹国家科技项目渠道加大对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的支持,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大规模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软件产品等政策,优化审评前置等监管政策,支持医药工业数智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应用。鼓励地方加强要素保障,统筹项目、融资、用地、用能等支持政策,促进医药企业数智化建设重点项目尽快落地见效。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上市辅导等金融服务。
(三)促进交流合作。鼓励医药工业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跨区域合作,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协同推进全产业链数智化升级。依托国际组织和多双边合作平台,推动医药工业数智化领域国内外法规接轨、标准认证、业务技术交流。鼓励医药工业企业联合解决方案企业、数智技术产品企业等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医药工业数智化技术、制药设备、标准及服务“走出去”,增强医药全产业链竞争力。
(四)深化评价宣传。鼓励地方开展医药企业数智化转型诊断评价,明确转型的方向和着力点。鼓励地方、行业组织举办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大会、数智化转型技能大赛、创新技术产品路演、数智化转型科普等活动。鼓励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加强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成果研究评价,开展先进经验总结、技术成果发布、典型案例推广、优秀单位表彰。发挥主流媒体、行业协会、专业智库等渠道作用,强化对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经验和成效的宣传报道。
(五)加强人才培养。依托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等载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和协会培养一批数智化管理理念先进的医药企业家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强化校企合作,鼓励医药类院校加大相关学科布局,构建一批学科交叉发展平台,加快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依托国家相关人才培养工程和项目,培养医药工业数智化领域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加强医药工业与数智化建设经验丰富的复合型海外高端人才引进与使用。
(上下滑动查看政策)
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4/content_7020857.htm
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网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
现将《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网信办
2025年4月18日
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
网络出版是文化与科技高度融合的新兴出版业态。为激发网络出版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网络出版领域科技创新,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需求牵引、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推进、协同创新,坚持自主可控、开放合作,引导网络出版行业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前沿引领技术研究,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经过3到5年的努力,推动一批网络出版企业建设若干高质量科技创新实验室、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搭建一批融通创新合作平台,培养一批网络出版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建设一批网络出版科技创新聚集区,实现网络出版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升,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水平明显提高,形成创新生态健康完善、创新活力充分涌流、创新成果大量涌现的生动局面。
二、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支持网络出版企业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网络出版相关技术建立企业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汇聚创新人才,营造创新文化,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登记、维权、交易、结算等领域研发应用。支持网络游戏与图形处理器等基础产品的联合研发适配。鼓励头部企业聚焦底层核心技术突破,中小企业加强细分领域技术研发,支持网络出版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鼓励具备实力的网络出版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建设国家级实验室,参与建设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和研究中心,对拥有核心技术并形成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扶持。
(二)搭建科技创新合作平台。鼓励网络出版行业头部企业发挥创新带动作用,联合中小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产业上下游贯通、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合作平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聚焦行业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实现融通创新。鼓励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等发挥作用、搭建平台,推动引导网络出版企业之间、网络出版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开展合作,探索建立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不断取得有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鼓励研究网络出版资源开放的关键共性技术、工具方法、制度模式,着力打造支撑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应用的高质量、多领域中文语料库,推动通过网络出版企业向语料需求单位协商授权、在语料库设立作品退出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与著作权人协商等方式将更多网络出版资源纳入中文语料库,促进人工智能在网络出版领域广泛应用。
(三)加强企业技术供需对接。建立覆盖广泛的技术供需对接机制,支持大中小企业加强技术供需对接,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底层关键技术、研发设备场地等各类创新要素,共享创新资源,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依托核心技术、差异优势当好大企业的紧密伙伴,形成共生共赢集群发展态势。鼓励具备自主研发核心技术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提供技术,拓展应用市场、开展应用示范,促进网络出版技术迭代升级、加快发展。
(四)积极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支持网络出版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推动建立国内企业和海外企业技术领域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前沿技术引进吸收和再创新,鼓励科技期刊探索网络出版运行新机制,提升我国网络出版科技国际影响力。支持我国网络出版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网络出版领域自主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三、优化科技创新政策环境
(一)完善财政引导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网络出版领域科技创新,聚焦网络出版底层关键技术,示范带动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更好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网络出版领域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研究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积极支持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规模化应用示范,支持网络出版企业和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中文语料库入库相关技术手段研究建设。指导符合条件的网络出版企业用好现有资金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支持网络出版科技创新。
(二)落实税费支持政策。鼓励网络出版企业按规定申报各地区各部门科技创新政策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税费优惠等政策红利。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大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效应,激发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活力。
(三)遴选培育优质创新企业。支持网络出版相关企业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充分发挥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等方式,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网络出版企业的指导,形成一批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具有国际领先优势的领军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不断提升领军企业创新引领力、市场主导力、产业带动力。
四、拓宽科技创新融资渠道
(一)强化科技创新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出版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助力科技创新。积极为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对接服务,更好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作用,实施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支持技术先进、聚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早期科技项目。鼓励网络出版企业用好用足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等工具。鼓励商业银行开发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免抵押类贷款产品,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支持网络出版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民营网络出版企业发行债券、股债混合类产品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资金需求。
(二)引导各类基金支持科技创新。鼓励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吸引各方资本投入。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引导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创新。
五、强化科技创新人才支撑
(一)加快人才多渠道培养。结合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才专项等,推进网络出版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培养,鼓励各地加强网络出版领域人才培养,根据本地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将网络出版技术人才纳入各类“高精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范围和相应职称序列,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围绕网络出版科技创新设置一批急需紧缺专业,支持已开设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为网络出版科技创新提供高素质人才支撑。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建立网络出版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协同培养机制,强化产学研用融合,在科技创新实践中培育人才。鼓励企业通过各类创新活动、培养计划等发现人才,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投身网络出版科技创新。鼓励网络出版企业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推动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二)加强人才引进使用。研究制定网络出版人才引进保障政策,坚持精准施策、靶向引才,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鼓励网络出版企业集聚高层次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出版专家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注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有利于吸引、留住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机制,优化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程序,落实好外籍人才及其家属签证、子女入学、永久居留等政策制度,推动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来、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
六、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
完善组织领导机制,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指导和推动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多部门力量,推动本地区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工作。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网络出版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加强涉人工智能、游戏引擎、虚拟现实、芯片等网络出版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创新活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阐明网络出版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及时报道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和行业正向价值,营造有利于网络出版科技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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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25-04/25/content_453abd8b57f84a6e9cc19fceda0905ff.shtml
华南A谷
华南A谷是广东省农业科学院举全院之力打造的华南现代农业创新硅谷,依托省农科院科技资源优势,以现代农业科技为核心引擎,通过人才集聚、要素集约、产业集成,构建的集“科技企业孵化、关键技术研发、科技人才创业、成果技术转化”四大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农业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为农业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全面专业的孵化和加速服务。
目前,华南A谷已建成粤港澳大湾区规模最大的国家级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金颖农科孵化器),运营场地总面积5.3万平方米,累计吸引超过360家农业科技企业入驻,培育了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构建了从源头创新到产业培育的全链条农业产业创新集群,并先后获得国家级星创天地、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广东省高素质农民培育省级示范基地、优秀科技金融服务站等40多项荣誉称号。